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完善阶梯电价免费电量电费兑现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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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供电系统对外常规作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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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三省”服务释义

“三零”“三省”服务释义

 

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零上门”是指:实行线上用电报装服务,用户可以在线提出用电需求,签订电子合同,供电企业委派专人上门服务,用户无需往返营业厅,用电报装“一次都不跑”。“零审批”是指:供电企业精简办电资料,一次性收取所有材料,代替用户办理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手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受理、并行操作、限时办结。“零投资”是指: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红线,报装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通过低压方式接入,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即“省力、省时、省钱”。“省力”是指:推广“互联网+”线上办电服务,推动政企办电信息互联互通,供电企业直接获取用户办电所需证照信息,用户在线提交用电申请、查询业务办理进程、评价服务质量,实现办电“最多跑一次”。“省时”是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简化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程序、压减审批时限;供电企业实行业务办理限时制,加快业务办理速度,确保用户及时接电。“省钱”是指:供电企业优化供电方案,实行就近就便接入电网,降低用户办电成本。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电服务承诺

南方电网市场〔2021〕3号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电服务承诺

 

一、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城市地区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居民客户端平均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5%;农村地区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居民客户端平均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7.5%;特殊边远地区电网平均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平均电压合格率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

二、停电限电提前通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临时检修停电、计划限电提前通知或公告。故障停电、抢修进度和送电安排等信息通过“南网在线”、短信等渠道主动推送给客户。

三、抢修复电及时快速。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平均时间(具备交通通行条件):城市地区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具备抢修条件):城市地区3小时,农村地区4小时。

四、业务办理快捷高效。居民客户、低压非居民客户、高压单电源客户、高压双电源客户业扩报装各环节合计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3个、6个、22个、32个工作日

五、服务渠道多元便捷通过“南网在线”、实体营业厅、95598供电服务热线、自助服务终端、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线下渠道,提供用电报装、查询、交费等供电服务。

六、关爱人群优先服务。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客户提供营业厅优先服务、便捷服务。客户在营业厅平均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七、费服务贴心细致。提供用电日历、电子发票、电子账单等温馨服务,客户用电更省心。欠费停电的客户交清电费后12小时内复电。

八、服务信息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和收费政策,主动在“南网在线”、营业场所等用电报装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等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

九、客户诉求及时处理。“南网在线”、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渠道24小时受理客户咨询、投诉举报等诉求95598供电服务热线20秒接通率超过90%。受理客户投诉后,24小时内联系客户,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处理意见。

十、严格履行保底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并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识

类型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元)补偿比例及封顶线备注
补偿比例(%)封顶线(元)异地移民搬迁群众可在搬迁居住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享受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村级卫生室07060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070
县级医院050
37种慢性病门诊(含高血压和糖尿病有合并症或靶器官损害)37种慢性病门诊治疗在选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报销60%,封顶线20000元。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及其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高血压(II、III)、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或周围血管病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哮喘、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白血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低、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痛风、恶性肿瘤放疗(除重大疾病外)、恶性肿瘤化疗(除重大疾病外)、心血管病介入术后一年和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无合并症和靶器官损害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级卫生室070高血压封顶线800元,糖尿病封顶线1200元,一人同时合并两病封顶线2000元。一是无合并症或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高血压,采用系统疾病编码“高血压”,无合并症或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糖尿病”,采用系统疾病编码“糖尿病”。
二是有合并症或发生靶器官损害的高血压,采用系统疾病编码“高血压II、高血压III”,有合并症或发生靶器官损害的“糖尿病”,采用系统疾病编码“II型糖尿病”。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和仁康、博爱、华康民营医院06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黔东南州中医院等)050
25种重大疾病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脑梗死、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等25种重大疾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当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支付,不设起付线,封顶线计算到年度住院封顶线内。  其中: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协议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门诊规范防化疗,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病、血友病A、血友病B、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等15种重大疾病按照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在州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在州外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凭疾病证明和门诊发票回参保地申请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                                                













普通住院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元)补偿比例及封顶线备注
补偿比例(%)封顶线(万元)
州域内乡镇卫生院1009025万1、参保患者每次住院均计算一次起付线。其中:医共体内因同一疾病在24小时内由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进行恢复治疗的患者,或因特殊治疗需转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不计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次住院起付线。
2、黔东南州州级定点的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县级报销政策标准执行,不需要转诊;
3、不属于黔东南州州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报销;
4、州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地按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标准执行,在非参保地按州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标准执行;
5、县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与本州范围内其它县(市)医疗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标准执行;未签订服务协议的,由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按照异地非直补非备案报销政策标准执行。
县级医院40080
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80065
州级定点医疗机构(非转诊)30
州域外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10006025万
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医疗机构(非转诊、非备案)150030
异地非直补和跨省定点转诊备案150055
异地非直补和跨省定点(非转诊、非备案)200030
特殊病种报销住院分娩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定额费用报销。平产(助产)定额报销1200元;剖宫产定额报销2400元,二次剖宫产定额报销2900元;双胞胎增加160元;多胞胎增加310元,全额纳入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发生医疗费用小于定额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报销;确因住院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重大疾病报销25种大病25种重大疾病患者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在规定临床路径限额和定额范围内按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重大疾病患者未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因合并其他并发症等超临床路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标准执行。
终末期肾病透析、滤过和灌流报销90%;
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等4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报销80%、医疗救助20%。
除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5种重大疾病以外的20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报销80%。




















对象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封顶线(万元)备注说明
一般参保人群(转诊)70001-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60%,30000元以上报销80%无封顶线一、参保患者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纳入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
二、参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含多次住院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赔付,当次赔付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计算到下次进行赔付;三、住院分娩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一般参保人群及贫困人口(非转诊)70001-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40%,30000元以上报销6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诊)35001-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65%,30000元以上报销85%
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封顶线(万元)备注说明
1.已参保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患者。
2.其他类文件规定患者。
1.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70%比例救助。2.其他类患者按照文件规定予以不同比例救助。非25种重大疾病封顶线3万元,25种重大疾病封顶线5万元1、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二次剖宫产等)个人自付合规部分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单病种患者个人自付合规部分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重要提示:一、参保人员必须凭本人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卡(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能享受医保政策报销;二、参保人员在异地非直补医疗机构(住院、特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向县医保局或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医保办)申报医疗费用报销,逾期不申报的,一律不得报销;三、参保人员在直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进行直补的,一律按照异地非直补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标准执行,在异地非直补医疗机构就医,不属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一律不予报销。四、宣传内容可能因版面受限和政策改变等原因难免出现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的情况,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55-3880599


麻江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须知

   麻江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须知

尊敬的参保职工:

!
  首先对您的生病住院表示慰问。在此我把所有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告知您们,希望对您们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黔东南府办函(2017)160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乙类自付)享受正常报销,报销比例见(附件一1): 

 正常报销标准(附件一1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

退休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一级医疗机构

200

87%

13%

96.5%

3.5%

二级医疗机构

300

85%

15%

94.4%

5.6%

三级医疗机构

600

83%

17%

91.6%

8.4%

县外住院的医疗费用需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转诊转院报销,报销比例(见附-2如特殊情况不能在异地报销的,请及时准备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所需材料如下:

一、异地就医零星手工报销材料及待遇:

已办理医保异地居住登记的,提供以下材料到医保局办理报销:

(一)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报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2、医院的发票原件;

3、门诊清单和处方明细

4、参保人银行卡帐号复印件。

(二)门诊和特殊门诊报销待遇

1、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够支付时,不足部分符合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报销

2、一个保险年度内的报销起付线为5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符合报销的费用按75%比例报销,每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报销限额为4000.00元)。

3、参保人员因患多种疾病且符合病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增加病种,但最多只能增加两个病种,一个年度内可以享受6000.00元的费用报销。

4、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三)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1、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2、住院发票;

3、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4、出院小结或者住院病历;

5、参保人银行卡帐号复印件。

转诊报销标准(附件-2

转州外报销标准

未办理转院手续

起付标准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1200

77%

23%

86.5%

13.5%

1500

50%

50%

75%

25%

84.4%

15.6%

73%

27%

81.6%

18.4%


   二、职工生育保险住院、产前检查及生育津贴报销的待遇及所需材料。正常分娩,三级医院1800元/例;二级医院1200元/例;一级医院1000元/例。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增加500元。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三级医院2500元/例;二级医院1800元/例;一级医院1500元/例。剖宫产,三级医院4500元/例;二级医院3000元/例;一级医院2500元/例。

(一)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1、生育对象生育期间的住院发票

2、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3、费用清单;

4、生育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

(二)产前检查费 

1、生育对象产前检查期间的门诊现金发票原件(需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单);

2、生育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

(三)生育津贴申报条件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才能享受。 

1、须提供生育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复印件

3、医学出生证明、准生证;

4、住院发票复印件和银行卡

5、单位开户名、开户行及帐号;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单位或参保职工本人申报,生育津贴领取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医保经办人办理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
 (一)需要有医保电子凭证和有效社会保障卡。

1、在职参保人员因公驻外、退休职工异地长期居住需提前办理异地居住登记。

2、在职职工外出就医,须提供本地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

3、参保职工因病自主选择统筹区域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直接向医保局进办机构直接申请办理,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线1500元。

4、参保职工临时在外突发急危重症疾病需要住院的,入院5日内打电话向医保局备案登记。


麻江县医疗保障局办事指南

麻江县医疗保障办事指南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申请资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职工参保登记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内需变更信息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申请资料]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参保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参保对象

[申请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四)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内因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

[申请资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五)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内需变更信息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申请资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六)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需参保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参保对象

[申请资料]1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城乡居民停保办理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参加麻江县城乡居民医保、因需要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申请暂停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申请资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麻江县城乡居民医保停保申请书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否

)城乡居民续保办理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当年度已经缴费申请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人员,因职工医保停保等原因申请继续开通当年度城乡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申请资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麻江县城乡居民医保续保申请书

3.《基本医疗保险停保证明》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否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一)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需查询参保信息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申请资料]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二)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需查询参保信息的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内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出国定居、死亡的,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申请资料]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凭证》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内需办理转出的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二)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内因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就业,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

[申请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需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不低于3个月)

[申请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受理

[是否收费]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低于3个月)

[申请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受理

[是否收费]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在异地工作或学习3个月以上)

[申请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受理

[是否收费]

(四)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需通过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

[申请资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受理

[是否收费]

(五)城乡医保转诊转院办理流程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州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参保人员

[申请资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或者疾病证明书

[办理方式]微信、电话、qq、现场等方式办理

[法定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当受理

[是否收费]否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需进行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

[申请资料]

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受理

[是否收费]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一)门诊费用报销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申请资料]1.医院收费票据

2.门急诊费用清单

3.处方明细

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住院费用报销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3.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直补患者(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材料由所属乡镇审核办理)

[申请资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支付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申请资料]

1、医院收费票据

2. 费用清单

3. 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生育医疗费支付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需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申请资料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资料

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申请资料]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资料

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四)生育津贴支付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申请资料]1.病历资料

2.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申请资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申请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医疗救助人或申报人银行账号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4.申请资料由申请人交所属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需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

[申请资料]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1份需加盖公章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1 份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麻江县需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

[申请资料]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1份需加盖公章

2.《药店从业人员名册》1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需要费用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申请资料]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申报表》1 份(业务系统打印,需加盖公章);2.实现网上办理后,通过网上实现申报拨付费用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审批条件]麻江县域内需要结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资料]1.《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申报表》1 份(业务系统打印,需加盖公章);2.实现网上办理后,通过网上实现申报拨付费用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办事过程中还有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请电话咨询医疗保障局窗口,窗口电话:0855-3880701   0855-2269750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麻江县行政审批服务网站在线申报(http://www.gzegn.gov.cn/bmshow.jspx)。

监督投诉:拨打0855-22690000855-2269333或直接到政务中心大厅投诉举报中心窗口投诉。

咨询热线电话: 0855-2675999

乘车指引:办事群众在县城内可乘坐麻江2路或3路公交车在“便民服务中心”公交站下车即到。

 


关于下达2019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民宗局

关于下达2019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8]15)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 2018] 229)文件精神,并经县人民政府第83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玖佰伍拾万元(9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该款项收入列入2019

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

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50399-其他资本性支出”。同时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43)要求,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小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 220)《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党办法[2014] 23)《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 46)《麻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麻府办发[ 2018]88)《麻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麻府办发[ 2018]87)《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麻扶领办通[2018]84)等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投向要坚持扶贫资金瞄准机制,切实做到精准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资金管理实行县、乡两级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 2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 2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 2018] 9)、《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以及《麻江县2018年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方案》(麻府发[2018] 3)有关规定,此资金纳入县统筹整合使用。

四、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20191230日前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效益图片、电子文档、视频资料、项目验收材料一式4份报县民宗局汇总后一并呈报州民宗委。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民宗局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的通知

县民宗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的通知》(黔财农[2019]7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肆拾壹万元(¥41.00万元)下达给你们(项目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入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599- 其他扶贫支出”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399-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

       二、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党办法[2014]23号).《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46号)《麻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麻府办发[2018]88号)、《麻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 麻府办发[2018]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麻扶领办通[2018]84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公告公示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县民宗局,由县民宗局汇总报州民宗委备案。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4号)以及《麻江县2019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麻扶领呈[2019]3号 )有关规定,此资金纳入县统筹整合使用。

     四、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效益图片、电子文档、视频资料、项目验收材料一式4份报县民宗局汇总后一并呈报州民宗委。


    附件:麻江县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表。


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县财政局  县民宗局

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建房补助通知》(黔财农[ 2019]28)文件精神,并经2019620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肆佰伍拾万元(4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入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399-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

二、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党办法[2014]23.)《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函[ 2015] 46.)、《麻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麻府办发[ 2018] 88.)、《麻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 (麻府办发[2018]87.)《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麻扶领办通[2018]84)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公告公示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并于20196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县民宗局,由县民宗局汇总报州民宗委备案。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 2016]2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6]24.)《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4)以及《麻江县2019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麻扶领呈[2019]3)有关规定,此资金纳入县统筹整合使用。

四、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20191230日前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效益图片、电子文档、视频资料、项目验收材料一式4份报县民宗局汇总后一并呈报州民宗委。


关于兑现2017年度第三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高考入学奖励的通知

贤昌镇计生办:

2017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7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7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2017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2017年省级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

2017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2017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

2017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2017年省级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2017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2017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租赁补贴资金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加强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包含廉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供应,并根据住房保障能力有序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等各类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政府统筹实施管理政府各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本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县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监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资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资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城郊结合部农民利用自有土地入股,与社会投资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受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五条  在确保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其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者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以及政府和工业园区联合投资建设的面向用工单位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宜向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  政府指定机构在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  政府指定机构在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赁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二十  商品住宅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麻江县居民户口或持有麻江县居住证,同时在麻江县长期居住并有稳定就业和务工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或单身人员月收入3500元以下。

(三)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麻江县共同居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就业或务工证明:如工作证明、缴纳社保证明或持有本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务工证等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直管、自管)住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30日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民政局;民政局在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核准,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交纳房租后,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按相应租金梯度补贴标准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对象给予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80%左右确定,租金梯度补贴标准根据承租对象收入情况实施分档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梯度补贴标准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单位自行建设并面向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应予备案但不予租金补贴。

 第三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100%,补贴系数为0.3

(二)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

 

第六章 租售管理

    第三十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合租人均需符合保障条件,且人数不宜超过3人。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保障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对应的房屋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将配租结果在媒体和网站公示。

第三十四条  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租金成本在本年度租用市场租金为参考的基础上进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屋建设单位)提供建造成本,经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执行。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一次性付款购买,也可以分期付款购买。分期付款购买的保障对象,已付款部分免缴租金,其余部分应继续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对象付清房款后,不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规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产权比例 %”字样。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在10内不得上市交易,在居住满10年后需办理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合同文本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一)年度复核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二)年度复核程序:保障家庭应按时主动填报《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对本辖区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填写《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变更汇总表》和《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退出汇总表》,并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核准。

(三)年度复核时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

4、家庭成员现收入状况;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明。

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四十条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未按时填报《麻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的;

(六)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七)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 调整和退出:

(一)租赁住房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对需调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家庭,报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定意见进行调整,按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对其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有第四十条(四)、(五)、(六)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或自我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实行反向抽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不低于乡、镇报送总户数的5%进行随机入户调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十  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九条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企业职工。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全统筹管理;也可由企业自行管理,租金缴纳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兑现2017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金的通知

麻卫计通〔2017〕281号

 

 

关于兑现2017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金

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文件和《麻江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实施办法》(麻党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经村、乡镇(街道)、县三级审核确认,我县2017年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金对象共计10人,其中每人每年领取7260元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金,共7.26万元。现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补助金下拨到对象户的一卡通账户上,请及时通知对象户领取。

 

附件:麻江县2017年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2017年12月26日

 

麻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10份,其中电子公文8份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各省(区、市)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同时废止。

 

18年麻江县农低保

 

惠民政策口袋书(格式)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政策或文件依据上的规范准确全称,勿用简称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主管此惠民资金项目部门的规范全称,以及具体负责此业务内设机构咨询电话。

三、资格对象

注明是普惠还是非普惠。如果是非普惠,说明此惠民资金项目面向的社会目标群体,详细阐述目标对象特征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四、补助标准

介绍惠民资金项目的具体受益内容和受益时限,如以货币形式发放,注明每次发放的具体金额和发放周期。如补助标准分不同档次,详细说明不同档次依次对应的资格条件和受益标准。

五、政策依据

介绍惠民资金项目实施的主要政策和文件依据。在此基础上,简要阐述此惠民资金项目实施的目的、意义和想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六、申报材料

详细介绍资格对象获得受益资格需要准备的全部纸质或证明性材料。

七、办理流程

按照时间顺序,详细介绍资格对象从持申报材料到获得受益资格的具体流程。需依次审批的,注明各审批环节以及审批部门(不限于部门)名称。

八、退出条件

说明享受此惠民资金项目的终止条件。有时间周期的资金项目需注明终止的具体时间。

2017年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7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优抚实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7年省级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7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2017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7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

2017年中央财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2017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2017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2017年省级优抚对象慰问经费

2017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易地扶贫搬迁惠民政策

 

    一、对象范围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然寨(组)整体搬迁的,搬迁对象是村组中所有的农户,包含不是建档立卡的非贫困农户。

  二、惠民政策内容 

    (一)住房补助和拆房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补助标准为2万元/人,整体搬迁中的非贫困农户住房补助标准为1.2万元/人。旧房拆除奖励标准为1.5万元/人。

    (二)移民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县内企业及用工单位,吸纳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稳定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用工补贴;对外出或就近务工实现稳定就业5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扶贫政策给予的务工补助);对自主创业的搬迁贫困户,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奖励,对自主创业并吸纳2人以上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创业扶持奖励;对自主创业并吸纳10人以上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创业扶持奖励(自主创业标准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小微企”及以上标准认定)。

(三)对于交付钥匙后三个月内搬迁入住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给予生活费补助5000元。

    (四)享受农低保且自愿将户口迁入县城的搬迁户,将其纳入城镇低保。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移民住房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群众自愿提交搬迁申请——入户核实——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复核公示——乡镇(街道)与搬迁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县扶贫和移民部门联合审批——县扶贫开发公司拨款。

    (二)旧房拆除奖励申请审批程序

搬迁户旧房拆除奖励申请——乡镇(街道)入户核实、验收——乡镇(街道)公示——县级移民和国土部门联合审批——县扶贫开发公司拨款。

    (三)移民就业创业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1. 县内企业用工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用工企业单位提交申请——县移民局审核——县扶贫办审核——县人社局(就业局)审核——县工信商务局审批和发放补助款。

    2. 搬迁户就业补助申请。

务工搬迁户提交申请——县移民局审核——县扶贫办审核——县人社局(就业局)审批和发放补助款。

    3. 移民户创业扶持奖励申请审批程序

移民户创业扶持奖励申请——县移民局审核——县扶贫办审核——市场监管局审批和发放奖励款。

    (四)搬迁户城镇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享受农低保的搬迁户提交城镇低保申请——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含户籍迁移审核)——县移民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乡镇(街道)进行城镇低保金发放。

    (五)搬迁户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按时搬迁户提交生活费补助申请——社区调查核实——街道政府审核——县移民局审批——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生活费补助发放。

    四、咨询电话:2626726

林业局惠民政策

 

 

    一、麻江县林业局涉农项目投资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

    2015年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为15578亩,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5年内分三次补助,其中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林种限(不分生态林、经济林)、树种不限。

实施范围为:国土部门认定的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补助范围为:经林业部门调查设计上报并已按要求实施的退耕还林户。

(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14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14年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州、县按4:3:3的比例配套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实施范围为:全县林地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补助范围为:经各乡镇区划界定,按程序上报审查认可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林业工程:

营造新炭林200元/亩,用材林300元/亩,经济林、绿化苗木500元/亩。按规定扣除5%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285元/亩、475元/亩。

由造林主体提出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可按“先建后补”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项目

防护林300元/亩,经果林500元/为,按规定扣除5%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285元/亩、475元/亩。

由造林主体提出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可按“先建后补”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五)中央造林补助项目

乔木、木本油料经济林2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水果、木本药材等其它经济林、新造林、迹地更新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90元/亩、114元/亩、95元/亩。

由造林主体提出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可按“先建后补”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六)省级造林补贴

灌木林120元/亩,乔木林、经果林、竹林200元/亩,按规定扣除5%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190元/亩。

由造林主体提出申请,纳入当年造林工程项目,经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可按“先建后补”方式兑现造林补助。

(七)森林抚育

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120元/亩,其它抚育项目100元/亩。按规定扣除5%间接费用,直接补助标准为:114元/亩、95元/亩。

纳入当年森林抚育项目规划设计的地块,由林木所有者自行进行抚育,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按上述标准兑现。

 

咨询电话:3886355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3个15万元” 政策明白卡

 

 

一、什么是扶持微型企业发展“3个15万元”政策?

1、微型企业实际投资达10万元,省、州、县财政按 5万元以内(含承贷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微型企业直接补助。

2、三年内微企缴纳税收地方留存增量部分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

3、15万元以内的银行低息贷款支持(承贷银行:农商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

二、什么是微型企业?

按照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微型企业为:

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等等。

三、省级重点扶持行业: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四、县级重点扶持行业:特色养殖业、乡村旅游特色餐饮、农副产品深加工。

五、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六、申请条件:2012年2月8日之后创办成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带动3人以上人员就业,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享受过“3个15万元”政策扶持,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七、申请流程:

1、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微企办提交申请(或网上申请)

2、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初审;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初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县级微企办收到初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3天的公示,并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微型企业获得扶持资格。评审结果将对社会公示。

微型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微企办提交扶持申请,也可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网上申请流程:

1、访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online.gzgs.gov.cn/

2、注册(登录)用户

3、在业务列表中选择微型企业登记

4、点击菜单内容里的业务类型选择微型企业扶持申请

5、进入微型企业申请列表,点击查询后输入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名称

6、等待结果,符合申请条件,打开申请页面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提交审核

7、等待微型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初审机构现场初审(办理进度可实时查询)

8、初审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

9、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企业可到网上办事大厅,登录用户对评审结果进行查询)

    八、咨询电话

  县微企办:0855-2622348

  县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0855-2825315

  杏山分局:0855-2622141

  谷硐分局:0855-2673315

  宣威分局:0855-2721595

  龙山分局:0855-2770315

  贤昌分局:0855-2678315

危桥改造工程

 

1. 内容

1)补贴范围:全县县道、乡道、村道上的四、五类危桥进行新建或加固改造,及时排出农村公路桥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补助标准:拆除重建的补助3800元/平方米,需加固的补助1600元/平方米。

2.申请审批程序

1)要在每年底数据库更新时,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将其列入危桥改造数据库,并上报州交通运输局;

2)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3. 咨询电话:0855-2625569

交通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一)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1.内容

1)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2)补贴范围: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3)我省补贴标准: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和线路进行分类:

A类农客:线路起讫点一端为县城所在地或进入县城城关镇范围内的农村客运车辆;

B类农客:线路起讫点两端均不在县城或在乡镇(村)从事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

B类农客补贴标准高于A类农客补贴标准。
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的客车数、座位数、实际运营天数,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二)城市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1.内容

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补贴范围: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我省补贴标准:根据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城市客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分类:

(1)双层公交汽车10-12米;

(2)大型公共汽车12米及以上;

(3)大型公共汽车10-12米;

(4)中型公共汽车8.5-10米;

(5)中型公共汽车7-8.5米;

(6)小型公共汽车5.5-7米;

(7)微型公交汽车5.5米以下;

(8)出租汽车。

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辆数、实际运营天数及燃油消耗量,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

1.内容

1)从事农村水路客运,且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普通客运船舶;

2)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农村机动渡运船舶;

3)普通客船兼营农村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仅按比例补助其从事农旅客运输的部分用油量。

(具体补贴标准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

2.申请审批程序

补贴资金到位后,根据统计补贴范围内船舶的客位、补助功率及燃油消耗量指标分配补贴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2622244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每人每年5000元;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每人每年5000元。

联系电话: 2621572

麻江县学生资助明白卡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一)资助对象:按中央和省级下达的项目指标,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持有《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的幼儿优先享受。

    (二)资助标准:500—800元/生·年。

(三)申办流程:县教育和科技局下达项目指标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家长到幼儿园申请→幼儿园审核→公示→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幼儿园发放。

(四)支付方式:由幼儿园将资助资金直接发给受助贫困幼儿家长。

(五)关键词:名额有限,根据下达计划逐级申报和审批。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资助对象:我县乡镇(街道)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和具备供餐条件的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

    (二)补助标准:4元/生·天,每年800元/生。

    (三)申办流程:不需要申请。学校上报在校学生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拨→公示→学校食堂供餐。

(四)支付方式:不能发放现金,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

(五)关键词:除城关第二小学外,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二)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三)申办流程:学生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拨→学校发放。

(四)支付方式:受助学生签名后,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餐券并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

(五)关键词: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寄宿学生享受。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按中央和省级下达的项目指标,对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在校学生,持有《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的学生优先享受。

    (二)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2015年起执行)。

    (三)申办流程:县教育和科技局下达指标计划→学生申报→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拨→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四)支付方式: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贫困学生资助卡后,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入受助学生普通高中贫困学生资助卡。

(五)关键词:名额有限,根据下达计划逐级申报和审批。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补助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资助标准:

1.公办普通高中。贵阳市城区每生每学期650元,其他市(州)所在地和贵阳市郊区每生每学期500元,县、市(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学期380元。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一类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省级二类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省级三类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

(三)申办流程: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拨→补助学校。  

(四)支付方式:由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资金划入学校账上补助学校(先免后补)。

(五)关键词: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户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

    六、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一)资助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三)申办流程: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拨→补助学校。  

(四)支付方式:由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资金划入学校账上补助学校。

(五)关键词:凡是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

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农村(不含县城)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2015年起执行)。

    (三)申办流程: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四)支付方式: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后,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资助卡。

(五)关键词:凡是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

八、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5000元/生·年。

    (三)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四)支付方式: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五)关键词:名额有限,根据下达计划逐级申报和审批。

    九、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设一、二、三档,其中一档3500元/生· 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三)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四)支付方式: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五)关键词:名额有限,根据下达计划逐级申报和审批。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

(二)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的总和,不低于1000元/生· 年,最高为8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生·年)。

(三)办理流程:学生在线注册申请(并将申请表打印2份) →乡镇或村(居委会)确认盖章(已经预申请的学生不需再认定)→提交申请表等材料到县政务大厅(教科局临时窗口)→县教科局审查、确认无误后录入信息→签订借款合同。将贷款受理证明交给学生带至高校报到→高校在每年10月20日前电子录入回执学生信息。

(四)支付方式:由国家开发银行将助学贷款打入贷款学生学校账户和学生贷款合同上的支付宝中。

(五)关键词:没有名额限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申请助学贷款。

    十一、教育精准扶贫资助

    (一)资助对象: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的子女(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学生”)。

    (二)资助标准:

1.普通高中实施“两助三免(补)”。即对就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2000 元/生·年)和免学费(1600元/生·年)的基础上,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新增精准扶贫资助资金1900元/生·年。关键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

2.中职学校实施“两助三免(补)”。即对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 (2000 元/生·年)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2000 元/生·年)基础上,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新增精准扶贫资助资金1900元/生·年。关键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

3.普通高校实施“两助一免(补)”。对就读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在我省就读的确保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3500元/生·年),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新增精准扶贫资助资金4830元/生·年(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关键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

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免(补助)住宿费的对象应为在校寄宿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如免费师范生、免费定向生等不应重复享受免(补)学费等资助项目。

(三)办理流程:

    1.省内学校:农村贫困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上交申请材料:县扶贫部门颁发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资助资金。

2.省外学校:农村贫困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交申请材料:     1、《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盖学校红章)2、在学校开在校就读证明。证明学生层次,即本科、专科、高职还是免费师范等(证明要盖学校红章)。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扶贫部门审核盖章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家人拿来交即可)。5、学生家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原件及复印件(家人拿来交即可)→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生监护人“一折通”发放资助资金。

(四)支付方式:省内学校由学校通过银行将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资助卡(高校学生为银行卡);省外学校由教育部门通过银行将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家长“一折通”。

十二、联系电话:

麻江县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855--2625816、0855--2823711

 

 

司法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因涉诉或其他法律事务,无钱聘请律师打官司、无力交纳公证费等弱势群体,可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代理、工伤或交通事故索赔等非诉讼代理、公证法律服务等,从法律层面实现诉权平等,切实给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一)申请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没有经济来源的妇女、靠领取低保生活的人、五保护、农民工等老、弱、病、残弱势群体。

(二)援助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三)援助流程: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或由有关机构转交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内勤收到申请或指定材料→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或指定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安排本中心人员承办,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相关组织承办。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县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

二、公证惠民政策

(一)公证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证范围: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据保全、赋予债权文书执行效力、执行证书、权利质押登记、农权房屋抵押登记、提存、继承权、赠与、委托、声明、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现场监督、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公证事项。

(三)公证流程:申请人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需公证的材料、相关证据→县公证处审查→报公管副局长审批→出证。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四)送达: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惠民政策: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80岁以上的老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可免收公证费。

三、原正律师事务所惠民政策

(一)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律师业务范围:担任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商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书、草拟起诉状、答辩状、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等。

(三)工作流程: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提交身份证及相关案件材料→律师审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签订托委书→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具体承办案件。

(四)惠民政策:可免收咨询费;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免收律师费;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减半免律师服务费。

四、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职能

(一)社区矫正对象:指在社区服刑的四种犯罪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判决书(监狱裁定书)→登记→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制定矫正方案→谈话记录→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签订矫正协议→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组织矫正对象学习和公益劳动→力所能及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填写考核登记表→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司法所具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由司法所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当的社会公益劳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惠民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力所能及解决矫正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使这部分人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没有被社会抛弃。

五、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职能

(一)安置帮教对象:指刑释解戒人员。即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戒毒人员。

(二)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承办人→接收刑释解教人员的通知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造册登记→转发各乡镇办司法所→将各所反馈的基本信息录入→上报县司法局。

(三)刑释解教人员年度排查清理工作:承办人→拟定年度排查清理工作计划→基层股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汇总排查清理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和县综治办。

(四)安置帮教工作任务:由司法所加强对刑释解戒人员的管控和法制教育,落实帮教措施,预防这部分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惠民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力所能及解决刑释解戒人员的实际困难。使这部分人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正常回归社会。

六、人民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发生在村、居、社区、村民小组比较简单的各类民间纠纷,比如:争山、争水、争林、争地纠纷、相邻纠纷、侵权纠纷、小额借贷纠纷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由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主持影响较大的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尽量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寨,大矛盾不出乡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

(三)调解程序: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提交身份证、相关纠纷材料→调委会受理→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签定调解协议书→结案。达不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惠民政策:司法所主持调委会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调解费;协助、指导当事人持生效《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麻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惠民政策明白卡

 

 

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元至1000元,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14周岁为止。

2、农村户籍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3、子女应征入伍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2、农村计生“两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

3、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每月给予不低于120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4、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6、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每人每年给于7260元的资金救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每人每年3240 元的资金救助金。

2、经有关部门鉴定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节育并发症补助金。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丧葬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夫妇死亡的,按死亡一人给予2000元对其家庭进行补助;女孩未婚死亡的,按一人给予2000对其家庭进行救助。

5、自然灾害救助。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袭击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时,对家庭房屋财产损毁在80%以上的,给予10000元救助;对家庭房屋财产损毁在50%以上80%以下的,给予6000元救助;对家庭房屋财产损毁在50%以下的,酌情给予2000元以下的困难补助。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

3、子女在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五)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在每年1月15日前做好目标对象的摸底调查、本人申报工作。

2、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在每年1月31日前做好村(居)委员会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2月28日前,初审张榜公示、报送个人材料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4、县级审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3月15日前,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本年度政策对象名单。

5、录入变更:每年4月15日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目标对象的信息系统录入、整理归档和目标对象人数确认及资金预算申报工作。

6、报送回访:每年4月15日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面完成数据上报。每年5月30日前,乡(镇)级卫生计生部门安排人员对申请对象的回访告知确认情况。

咨询电话:0855-2626258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一)、项目对象

全县所有农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项目实施内容

1. 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平产、剖宫产、特困孕产妇救助等。

2.限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对全县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限价(新生儿常规处置费用列为限价标准之内)。

①平产接生(包干,按正常产基本服务项目提供服务)限价标准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1800元,乡(镇)卫生院1500元。

②剖宫产(包干,按剖宫产基本服务项目提供服务)限价标准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3000元,乡镇卫生院2500元。

③二次剖宫产(包干,按剖宫产基本服务项目提供服务)限价标准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3500元,乡(镇)卫生院2800元。

孕产妇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产妇提供包干服务项目,若孕产妇要求或诊疗需要提供限价服务标准以外的服务项目时,医疗保健机构须向孕产妇说明另收费项目并签订协议,方可另行收费。

3.住院分娩捆绑式双向补助项目及补助标准:

①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县内):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自付200 元,剖宫产自付400元,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全免(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 元, 剩余部分由合作医疗给予全额补偿)。

②县外住院分娩:在县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给予补助300 元。但孕产妇必须在出院后3 个月内提供住院分娩的相关资料(如住院发票、出生证、住院病历之一及产妇和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交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县项目办公室审核后,由县项目办公室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再到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资金。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

1.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带“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或户口册到各乡镇卫生院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2.在本县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凭户口簿(或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等在分娩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进行补助结算。结算方法如下:一是参加了新农合的,先按照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给予全额补偿;二是未参加新农合的,直接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项目资金补助后剩余的费用由孕产妇自己负担。补偿时,农村孕产妇要在“贵州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上签字并留存。

3.非本县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此类孕产妇须在住院3 日内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分娩后3 个月内将住院分娩资料(如住院发票、出院证明、出生证、住院病历之一及产妇和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县项目办公室,县项目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发放补助资金给孕产妇。

咨询电话:0855-2626145

 

麻江县惠民政策明白卡(农业)

 

一、农业惠民政策

(一)内容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从2016年起,将“种粮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农村税费改革期间认定的种粮农户计税总产为依据(待土地确权颁证后调整),补贴标准按34.34元/百公斤。补贴方式为省财政通过“政府补贴一折通”发放到农户。(黔财农〔2016〕40号)

2.农机购机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机购置给予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3.农业保险: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80-85%的保费,农户承担20-15%的保费,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公司承保。目前可以投保的有: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能繁母牛、蓝莓、蔬菜、家禽等。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无需申请,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农机购机补贴:

(1)购机申请

①申请者向县农业局提出购机申请,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为组织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公示申请对象。县农业局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公示7天。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审批申请与公示同时进行。

③确认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局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县农业局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2)全价购机。申请者自主选择经销商,与经销商谈价议价购买补贴机具。

(3)核实购机情况。购机者持“核查表”到所在村申请购机核实,村委会经核查后,申请补贴资金时交2份到县农业局。

(4)申请补贴。购机者购机后10天内向县农业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出示“通知书”、身份证和购机发票原件,提供购机发票复印件1份、“供货表”和“核查表”原件各2份。

(5)兑付补贴资金。经核实无误后,县农业局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或购机者指定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购机者。在购机者提交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一个月内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3.农业保险

(1)保费收缴:符合条件的种养植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本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咨询、填写申请表。

(2)出具保单: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完材料,并到现场检查合格后,缴纳保费,工作人员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农户出具保单,同时与农户签订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报案理赔:农户可通过95518 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 报案→查勘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员或委托的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对受灾情况逐一查勘并拍照→资料收集:农业部门出具相关受灾证明,农户须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理赔公示:以村为单位,对支付赔款的农户姓名、赔款金额等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在理赔公示无异议后七天之内,将赔款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农户卡上。

 

咨询电话:0855-2622249

 

                                  麻江县农业局

                                 2017年6月9日

 

麻江县危房改造惠民政策明白卡

 

 

一、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一)2017年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1.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2.其他危改户对象: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二)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政府补助申请程序

1.有改造意愿的农村危房户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户主名单、贫困户类型、危房等级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告知。

4.县人民政府或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对象。

(四)政策咨询电话

麻江县新农办:0855-2622608 

二、住房保障惠民政策

(一)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县人民政府向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租金补贴。对象为:我县城镇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公租房准入收入线标准(目前我县收入线标准为850元/月),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根据我县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目前我县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2.5元,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进行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进行公示。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初审名单及公示材料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的收入认定材料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认定结果报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

    4.由住建、财政按照核准的家庭补助人数、面积和金额发放到申请户的银行账号。

咨询电话:0855—2622405

民政临时救助惠民政策

 

 

一、内容

救助
方式

救助类别

对    象

条  件

救助金额(元)

备注

家庭救助

1

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家庭

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按照人口数,参照城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生活救助

 

2

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

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一般给予3000-6000元;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的,给予6000-10000元

 

3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及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按照人口数,参照城低保标准给予4-6个月生活救助,最高不能超过9000元

 

4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合理境内教育费用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州内就读给予1000-2000元,州外省内就读给予2000-3000元,省外就读给予3000-5000元

 

5

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按照人口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年内救助不得超过3000元

 

6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

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按照人口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年内救助不得超过1000元

 

 

二、申请程序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临时救助。

1.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遗人应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书;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簿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入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教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咨询电话:0855-3881871

麻江县城乡低保政策

 

    一、低保惠民内容

    低保是政府对贫困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并不是一下岗、失业、待业、占地、残疾、没有固定工作的就可以无条件享受低保待遇 。低保金是救助金,不是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失业保障金;不是征

(占)地和房屋撤迁的补偿金、养老金;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金。低保是政府是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福利。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对象,才能给予低保救助。低保救助是暂时的、动态的,一旦救助对象摆脱了困境,低保救助就随之而终止。

    二、申请享受低保条件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②居住在户籍所在地;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麻江县城乡低保标准。

    三、我县目前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2017年麻江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3612元。

    四、申报确定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困: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进行民主评困,并对民主评困结果进行第一榜公示

    (四)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

    (五)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对审批结果进行第三榜公示;

    (六)待遇批准:对符合享受低保对象核准保障待遇。

   
    咨询电话:0855-3881871

医疗救助惠民政策

       

    一、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的家庭)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 12个月总收入 50%以上的)

    10、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本州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 3 万元的标准执行。

    (1)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 80 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2)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除长期保障户、80 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第七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

    (3)第八类、第九类、第十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对象,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本州年度重特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 80 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病需转往州外或在州外发生疾病治疗的,需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履行转诊转院手续后,方能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 6 个月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门诊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等材料和填写《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可由供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类别、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自受理申请的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总数10%的比例随机抽查,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相关类别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 0855-3881871

扶贫惠民政策(一)

扶贫惠民政策(一)


(一)务工人员补贴。
1.补贴范围。麻江县户籍,劳动年龄范围内(年满16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补贴时间和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年务工收入10000元以上的,每人补贴500元。
3.申领所需资料。
(1)麻江县务工人员就业补贴审批表;
(2)贫困户劳动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贫困户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
(4)贫困户一卡通或个人银行账号。
4.申领程序。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提供,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办)审核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办)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月25日前汇总报县人社局按程序划转资金到乡镇(街道办),由乡镇(街道)组织发放。
(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麻江县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年满16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
2.补贴时间和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3500元;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每吸纳1人补贴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由金融部门自主放贷,并符合创业贴息范围的按当年基准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实际利率)给予最高限额10万元以内为期1年的创业贴息(与其他类别贴息不得重复)。
3.申领所需资料
(1)麻江县创业补贴审批表;
(2)贫困户劳动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创业经营场所和内容照片3张;
(4)银行账号;
(5)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
(6)贴息申请。
4.申领程序。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贴。
(三)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麻江县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
2.补贴时间和标准。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及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合格的,除按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享受免费培训服务外,给予误工补助。标准为:短期培训(15天以下),每人每天补助30元;中期培训(16-30天),每人每天补助40元;长期培训(90天以内),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申领所需资料。
(1)麻江县贫困户劳动力培训误工补贴审批表、参训贫困户劳动力名册汇总表;
(2)贫困户劳动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或相关专项技能合格证复印件;
(4)银行账号。
4.申领程序。以上材料由培训经办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5日内向县人社局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划转资金到培训机构发放。
(四)临聘岗位补贴。
1.补贴范围。县直各部门聘用的具有麻江县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
2.补贴时间和标准。县直各单位自聘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工单位的50%岗位补贴。
3.申领所需资料。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
(3)用工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工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5)麻江县单位自聘贫困户岗位补贴审批表。
4.申领程序。以上材料由用工单位提供,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贴。
注意事项:各乡镇(街道办)和用工单位在2017年9月30日前进行务工人员补贴和培训补贴申报,创业补贴和单位自聘岗位补贴申报可延长到2017年12月底。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县就业局

 

麻江县持证残疾人惠民政策

 

燃油补贴:

一、补助标准及发放要求

1、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补助金额为260元整,须以银行卡或农村一卡通帐号形式发放,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2、2017年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由县残联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发放,于2017年9月30日前发放完毕。

3、发放对象以录入中残联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中的名单为准,发放后由县残联在燃油补贴系统点击确认发放。

4、县残联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残联燃油补贴对象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作为、以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经费的,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燃油补贴申报对象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及多重残疾中的肢体残疾人。

2、车辆补助对象:电瓶(电动)车、摩托车、农用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小轿车等。

3、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下肢残疾人,可适当放宽车辆限制(如农耕机、燃油打米机等)。

三、2017年燃油补贴申报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报县残联核实并发放。同时,县残联于5月31日前录入中国残联管理系统。
    3、申请燃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粘贴照片,并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遗失者可由本人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证明书,经乡镇(街道)残联盖公章后可受理)等相关凭证复印件给县残联,县残联按一人一档装订保管,便于上级部门和县残联核查。

4、残疾人如有转让车辆、残疾人病故的,其燃油补贴自行从当年起终止。

阳光家园:

一、任务目标及分配
     2017年全县任务目标为29人。项目在全县7个乡镇(街道)开展,具体分配见附表1。
     二、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项目资助标准:中央和省配套资金资助每人每年1500元。资助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
    (二)经费来源:中央和省配套经费共4.35万元。
     三、托养形式
     目前托养形式有三种,分别为: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日间照料机构日间照料、居家托养。2017年我县开展的托养形式全部为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村、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年龄在16-59周岁)且无业、无固定收入,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不属于项目资助对象。
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其中,困难残疾人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中的其他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月。

    (三)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标准

托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实施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托养补助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和托养补助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麻江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麻江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麻江县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申请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张免冠2寸彩照,上述复印件一式3份。

 

 

 

 

 

 

 

 

 

 

 

 

 

 

 

 

 

 

 

麻江县持证残疾人惠民政策

 

1.社会保障方面:麻江县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的就业补贴;残疾人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或单独立户符合低保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民政部门优先纳入低保范围;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可享受居家托养补贴。

2.教育方面:对当年考入中高等院校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学生,县残联分别按本科、专科、中专(高中)一次性资助2000元、1000元和800元。贫困残疾人子女参照残疾人学生标准执行。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

3.职业培训方面:对年龄在18-35周岁,有就业需求、无传染疾病、能生活自理的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县残联组织的实用职业技能培训。

4.就业方面: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企业安排残疾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残疾人人数达到10人的,可申办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达到60%的,减免各种税、费。

5.康复方面: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白内障患者免费进行复明手术;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免费安装假肢;对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孕妇和新生儿,免费进行孕期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早期干预。

6.住房方面: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乡镇的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的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照顾。

7.维权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每年给予260元燃油补贴;已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申领了C2或C5驾照得贫困残疾人,县残联可以适当予以补助部分学费。

8.体育方面: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给予500至50000元的奖励。

9.文化方面: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图书馆、文化馆、公园、公厕和体育场(馆)。听力、视力残疾人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麻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8日

自主创业

 

(1)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贷款期限: 3年

申请材料和流程: 身份证(个人、夫妻双方、反担保人)、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结婚证(夫妻)、营业执照、税务证(正副本)、贷款书面申请书(电脑打印、本人签字)、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近期免冠一寸近照3张、信用记录单(个人或夫妻双方以及担保人)、贷款申请表、评估表、调查问卷、自主创业调查表、担保承诺书、借款人承诺书、担保人收入证明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申请人到所属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填报相关资料,经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到银行办理手续。

贴息标准:贷款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进行贷款贴息扶持。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或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领办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并与其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正常营业1年以上。

补贴标准: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和流程: 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财务报表、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审批表、初次创业补贴申请(电脑打印、本人签字)、毕业证、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初次创业证明、房产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个人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报材料到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3)自主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知识青年(毕业当年7月1日起12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毕业2-3年内>)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3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材料和流程: 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财务报表、初次创业补贴申请(电脑打印、本人签字)、毕业证、房产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个人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报材料到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4)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7月1日起12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毕业2-3年内>)。

补贴标准: 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流程: 租金补贴审核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银行账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报材料到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初创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知识青年,按其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

补贴标准: 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5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和流程: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就业创业证、税务登记证、毕业证、毕业生身份证、企业工资发放清册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报材料到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的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二、企业招用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贷款标准:最高额度200万元

贷款期限: 2年

申请材料和流程: 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企业法人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企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 、企业章程、近6个月企业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贷款申请、企业职工花名册和当年新增职工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企业与所有职工所签《劳动合同》、所有职工三个月以上工资领取记录、企业为当年新增职工缴纳社保凭据、企业当年新增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资料(如:房产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材料报县就业局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经办银行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审查决定贷款额度。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2)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和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审批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6个月工资发放清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等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报材料到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三、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认定范围: 麻江户籍,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有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的失业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4050”人员、单亲并抚养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军烈属、省级劳动模范家庭成员、退伍军人)。

申请材料和流程: 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登记、公示,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无异议,将公示材料及上述材料交县就业局(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进行审批。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3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除初次享受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材料和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按月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审批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凭证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报材料到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2/3 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初次享受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材料和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报。申请材料包括申领社保补贴申请、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后报县就业局审查核实并公示,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其实际缴费的2/3 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和流程: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报。申请材料包括申领社保补贴申请、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后报县就业局审查核实并公示,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5)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吸纳毕业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就业专项资金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见习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贴期限: 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见习单位

申请材料和流程: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垫付后补贴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材料由县就业局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0855-3881833    3881835   3881824

 

四、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 农村劳动力,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消防人员、退役运动员、残疾人、被征地农民、 易地搬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人员。

培训工种:电工(焊工)、中式烹饪、护工、家政服务、手绣制作工、堆砌工、种养殖、创业培训等等。

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培训费用: 免费

报名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一寸近照3张、持相关证明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人员提供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培训对象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就业局报名登记,以上培训项目常年可以报名,各项目报名人数达到开班人数,即可开班培训(到时会电话通知报名人员)。

承办单位:县就业局

咨询电话:1.麻江县就业局  

          地址:麻江县金竹街道官井便民服务中心

          电话:3881835  3881833  3881824  

      2.杏山街道人社中心

      地址:杏山镇东郊路5号       电话:2622453

      3.金竹街道人社中心        

      地址:金竹街道环城东路36号  电话:2620808

      4.宣威镇人社中心

      地址:宣威镇政府              电话:2720036

      5.谷硐镇人社中心

      地址:谷硐镇政府              电话:2673558

      6.龙山镇人社中心

      地址:龙山乡政府             电话:2770008

      7.贤昌镇人社中心     

      地址:贤昌乡政府              电话:2820012

      8.坝芒乡人社中心

      地址:坝芒乡政府              电话:2840066

 

 

 

教育扶贫

 

一、对象范围

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校(含高职)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二、政策标准

(一)普通高中(含中职)及以下阶段学校(含幼儿园):凡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享有原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另予设立县级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人·年。

(二)普通高校(含高职)阶段学校:凡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享有原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另予设立县级扶贫专项助学金3000元/人·年。

 三、申请程序

(一)普通高中(含中职)及以下阶段学校(含幼儿园):在县内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在本学校(幼儿园)申请,由学校(幼儿园)审核、汇总并收集家长“一卡通”帐号,由县教科局通过银行发放;在县外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扶贫办申请,由乡镇(街道)扶贫办审核并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二)普通高校(含高职)阶段学校:在省内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扶贫办申请,由乡镇(街道)扶贫办审核并通过“一卡通”发放;在省外就读的学生由其家长或学生本人到县教科局申请,由县教科局审核并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四、资金来源

从教育费附加和转移支付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追加教育专项资金安排。

五、兑现方式

通过学生家长的“一卡通”存折支付。

六、其他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扶贫部门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子女名册,按照申请程序及时组织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二)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提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子女名册,确保资助对象不错一个、不漏一人。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政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三)咨询电话:3881837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

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

2081099其他社会福利支出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81001儿童福利

2016年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81001儿童福利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第一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第一批)

2080904退役士兵管理教育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三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三批)

2080903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80903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二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二批)

208090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

2016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

2016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

208090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

2016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80901退役士兵安置

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资金

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资金

2080901退役士兵安置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80901退役士兵安置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808抚恤

2016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20808抚恤

2016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80802伤残抚恤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

2016年省级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省级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

2016年省级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省级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8080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8080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6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2016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20808抚恤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80801死亡抚恤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慰问费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慰问费省级补助资金

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

省民宗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传统手工艺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宗教工作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计生帮扶)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传统手工艺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州级民族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批州级民族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省级民族工作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州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宗教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州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三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2013年部分中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批复

关于拨付100个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厕所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5]141号关于拨付100个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厕所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州级民族工作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6]130号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6】126号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厕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6】125号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厕所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少数民族教育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党建及救灾)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省民委关于下达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项目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三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无、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的通知

2012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州级补助资金

为加强村级组织阵地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实现组织活动场所全覆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2012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方案。

关于调整2010-2013年部分中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批复

 

关于调整2010-2013年部分中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批复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州级民族工作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少数民族教育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委关于下达2013年少数民族教育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党建及救灾)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党建及救灾)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省民委关于下达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项目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4]78关于下达2014年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三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三批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困难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加快推进国有困难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现困难职工住有所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快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内居住环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积极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住有所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加快棚户区改造,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住有所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种地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黔财行[2015]144号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5】59号 关于下达2015年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补助)的通知

黔财行〔2016〕39号 关于下达2016年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补助)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100个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乡村旅游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行〔2016〕94号关于下达2016年100个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乡村旅游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彩梦行动计划”孤独症项目-1

1“七彩梦行动计划”孤独症内容

巾帼示范基地奖补款

敬老月走访从江斗里老年节慰问金

三穗县台烈镇贫困帮扶慰问金

三穗县寨头小学慰问物资

资助三穗县颇洞村妇女互助组活动经费

困难群众帮扶款

2014年中秋节慰问三穗县台烈镇颇洞村帮扶点100名留守儿童

         无

2014年州妇联七一慰问

2014年1月春节慰问离退休干部

春节慰问凯里市鸭塘街贫困妇女、老妇干部慰问金及物资

春节慰问三穗县台烈镇寨坝村困难群众物资

   无

关于做好2013年度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的通知

                

关于认定2014年贵州省“百强巾帼示范基地”的通知

        

幸福万家心里辅导工作站经费

    无

示范妇女之家

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补助资金

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妇女特色手工示范区资金扶持

“巾帼示范基地“经费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一)-1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一)-1内容

蒲公英“助学行动”助学金

               无

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1

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1

交通银行助学计划、特教园丁奖-1

交通银行助学计划、特教园丁奖-1内容

残疾人轮椅燃油补贴-1

残疾人轮椅燃油补贴-1内容

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1

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1内容

星级示范妇女之家经费

     无

重点工程精神病服药项目-3

重点工程精神病服药项目-3内容

重点工程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2

重点工程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2内容

重点工程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

重点工程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内容

重点工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

重点工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内容

重点工程自闭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

重点工程自闭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内容

重点工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

重点工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内容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黔东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5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5内容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4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4内容

彩票公益金成人助听器项目-3

彩票公益金成人助听器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智力康复训练项目-3

彩票公益金智力康复训练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4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4内容

妇女儿童专项经费

    无

关于批准黔东南州妇女民族手工产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黔东南州财政局《关于明确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州、县配套标准的通知》

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州、县配套标准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8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8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7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7内容

彩票公益金矫形器安装项目-3

彩票公益金矫形器安装项目-3内容

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

黔东南州卫生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彩票公益金特殊假肢安装项目-4

彩票公益金特殊假肢安装项目-4内容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4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4内容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4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4内容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4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4内容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州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妇联开展“万名妇干下基层五级联动强服务”行动的通知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4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助适配项目-4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4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4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孤独症项目-3

“七彩梦行动计划”孤独症项目-3内容

关于开展星级示范妇女之家创建活动的通知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确定2016年贵州省零售药品经营服务示范店建设单位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6年贵州省零售药品经营服务示范店建设单位的通知》,正文查看附件。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确定2014年贵州省零售药品经营服务示范店建设单位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4年贵州省零售药品经营服务示范店建设单位的通知》,正文查看附件

重点工程精神病住院项目-2

重点工程精神病住院项目-2内容

重点工程精神病住院项目-1

重点工程精神病住院项目-1内容

重点工程精神病服药项目-2

重点工程精神病服药项目-2内容

重点工程精神病服药项目-1

重点工程精神病服药项目-1内容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确定贵州省2015年度茧丝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关于确定贵州省2015年度茧丝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黔商发【2015】158号,正文查看附件。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确定贵州省2014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关于确定贵州省2014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黔商发【2014】267号,正文查看附件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确定贵州省2013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关于确定贵州省2013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黔商发【2013】319号,正文略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确定贵州省2013年丝绸品牌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关于确定贵州省2013年丝绸品牌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黔商发【2014】12号。支持贵州惠丰蚕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卖店升级改造、专利技术审定、蚕丝被包装袋设计制作、真丝绸睡衣外包设计等。

[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科]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通知  黔财建[2014]180号  放心粮油配送车

重点工程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1

重点工程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1内容

[州军粮供应站]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粮食流通专项资金的通知  黔财建[2014]180号  放心粮油配送车

重点工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2

重点工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2内容

重点工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1

重点工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1内容

[州军粮供应站]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资金的通知  黔财建[2016]110号  黔东南州军粮供应站危仓老库改造

关于拨付药品监督抽验费、餐饮食品监督抽验费、药品快检车运行费用等经费的通知

改资金用于药品抽验、餐饮食品抽验、、药品快检车运行、监管机构执法补助等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通知

州财教【2013】61号

关于下达2013年度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等工作

关于下达2013年卫星直播‘户户通’工程建设专项经费的通知

州财教【2013】37号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改扩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改扩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省级药品抽验专项资金的通知

该资金用于开展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州财教【2013】23号

关于下达2014年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省级药品抽验专项资金的通知

用于支持开展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州财建【2014】54号 支持施秉县食品公司屠宰场“放心肉”标准化改造项目。

重点工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2

重点工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2内容

重点工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1

重点工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1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中央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州财教【2013】22号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聋儿康复训练项目-3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聋儿康复训练项目-3内容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聋儿康复训练项目-2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聋儿康复训练项目-2内容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聋儿康复训练项目-1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聋儿康复训练项目-1内容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3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3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州博物馆148.4万,黄平飞云崖民族节日博物馆39.69万,麻江县历史博物馆20万,镇远县周达文故居29.1万,镇远县和平村旧址43.35万,镇远县博物馆15万,三穗县杨至成将军纪念馆25万,锦屏县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30万,黎平会议纪念馆60万,榕江红七军历史陈列馆32.25万,台江苗族刺绣博物馆20万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2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2内容

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

    无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1

中央残疾人事业专项补助盲人定向行走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成人助听器项目-2

彩票公益金成人助听器项目-2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省级药品抽验专项资金的通知

用于支持开展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

彩票公益金成人助听器项目-1

彩票公益金成人助听器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智力康复训练项目-2

彩票公益金智力康复训练项目-2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省级药品抽验专项资金的通知

用于支持开展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彩票公益金智力康复训练项目-1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1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省级食品药品专项资金的通知

用于支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3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2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1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住院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3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2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1

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功能性上肢安装项目-1

彩票公益金功能性上肢安装项目-1

彩票公益金矫形器安装项目-2

彩票公益金矫形器安装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矫形器安装项目-1

彩票公益金矫形器安装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特殊假肢安装项目-3

彩票公益金特殊假肢安装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特殊假肢安装项目-2

彩票公益金特殊假肢安装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3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3内容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项目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州级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州级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收苗疆侗乡公司“多彩贵州”大合唱工作经费

省委宣传部拨传统峰会宣传项目补助款

州住建局划拨传统峰会宣传策划组织及宣传专项款

关于下达州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5年度省级志愿服务示范社区的通知

省拨祖国好·家乡美活动经费

省拨乡村少年宫培训经费

关于表彰贵州省第四届“明礼知耻崇德向善”道德模范的决定

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纪要

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纪要

对省文艺创作重点项目奖励的函

关于批准黔东南州3个项目使用2015年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甲秀人才资助项目合同

关于表彰第十三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获奖作品的决定

关于划拨贵州省县级“积德榜”示范点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州文明委办公室关于划拨“党员志愿服务示范点”补助经费的请示

关于2014年“农民文化家园”定点和经费划拨的通知

关于批准黔东南州5个项目使用2014年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省拨童心向党活动经费

省拨乡村少年宫推进会经费

“西部助学工程”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2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1

彩票公益金小腿假肢安装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3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2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1

彩票公益金大腿假肢安装项目-1内容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3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3内容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2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2内容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1

彩票公益金助视器项目-1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文艺精品创作资金的通知

2014年多彩贵州大赛工作经费

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文艺精品创作资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黔东南州8个项目使用2013年下半年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下达高端平台展示奖励金的通知

下达资助歌舞剧《仰欧桑》赴法巡演宣传推介经费的通知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3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3内容

关于确定2013年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示范点及经费划拨的通知

省拨“童心向党”活动工作补助经费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2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2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1

“七彩梦行动计划”辅具适配项目-1内容

关于管好用好2013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布展提升改造项目专项经费的通知

2016年度地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015年度地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014年度地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我们的节日”活动补助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3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3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2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2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1

“七彩梦行动计划”矫形器和假肢装配项目-1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民文化家园”项目定点和经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度贵州文艺作品高端平台展示奖励名单》的通知

2013年度地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关于下达2013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名单》的通知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2016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临时救助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临时救助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关于批准黔东南州12个项目使用2012年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州级补助资金

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州级补助资金

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农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补助资金

2016年农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补助资金

2016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省拨乡镇少年宫工作经费补助

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低保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低保补助资金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6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

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第一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第一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三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三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二批)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第二批)

2016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

2016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资金

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2016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6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慰问费省级补助资金

2016年优抚对象慰问费省级补助资金

2015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州财社[2015]5号2015.1.12、37号2015.6.15、66号2015.8.24

2015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5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七彩梦行动计划”肢残矫治项目-2

“七彩梦行动计划”肢残矫治项目-2内容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七彩梦行动计划”肢残矫治项目-1

“七彩梦行动计划”肢残矫治项目-1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脑瘫项目

“七彩梦行动计划”脑瘫项目内容

2015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2015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七彩梦行动计划”孤独症项目-2

“七彩梦行动计划”孤独症项目-2内容

2013年多彩贵州大赛工作经费

关于拨付2012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项目资金的通知

2015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

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医疗省级救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医疗省级救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省级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省级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补助资金

2015年省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5年省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5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央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央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2015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2015年州级财政专项经费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3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3内容

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补助资金

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补助资金

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201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低保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低保补助资金

2015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补助资金

2015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补助资金

2015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州级补助资金

2015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州级补助资金

2015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5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黔财社[2015]9号2015.3.31、22号2015.6.1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1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1

2015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5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财社[2015]105号2015.12.30、12号2015.2.11、44号

关于拨付2015年度“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中央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1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1内容

2015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5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财社[2015]26号2015.5.4、105号2015.12.30

关于拨付2012年度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项目资金的通知

2015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救助资金

2015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二、资助内容

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加强宣传。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教育部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0月22日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2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内容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1

“七彩梦行动计划”助听器项目内容1

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地财政局、移民办(局)、水利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贵州电网公司,各水力发电企业: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5年贵州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贵州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企〔2015〕70号)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13】357号 专用于生猪屠宰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及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2015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5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州财社[2015]146号2015.9.24、州财社[2015]24号2015.5.5、州财社[2015]90号2015.8.28、州财社[2015]87号2015.8.28、州财社[2015]7号2015.1.14、州财社[2015]91号2015.8.28

2015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5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

2015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5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慰问费省级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慰问费省级补助资金

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5年抚恤补助资金。州财社[2015]85号2015.9.23、州财社[2015]117号2015.10.30

2015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州财社[2015]96号2015.9.16、州财社[2015]118号2015.12.10

2015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5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2015年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2014年城低保州级补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州级补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省级补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省级补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中央补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中央补助资金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建【2013】357号 对黄平县潘家酒业酒类流通示范点建设改造项目所发生场地、设施、信息化建设给予补助。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胡通知》黔财企【2015】95号 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建设酒类流通示范店。

2014年中央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2014年中央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2014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014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州财社[2014]6号2014.1.20

2014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014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州财社[2014]17号2014.3.20

2014年省级农村临时救助资金

2014年省级农村临时救助资金

2014年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2014年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

201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4年农村低保缺粮户粮食救助补助资金

2014年农村低保缺粮户粮食救助补助资金

201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补助资金

201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补助资金

2014年农低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014年农低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014年其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其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2014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州财社[2014]9号2014.1.27、州财社[2014]10号2014.2.12、州财社[2014]50号2014.7.28、州财社[2014]77号2014.9.28、州财社[2014]126号2014.12.11

2014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014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财社[2014]23号2014.4.14、州财社[2014]36号2014.4.14、州财社[2014]53号2014.8.5

2014年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2014年军交政府离退干部管理机构补助资金

军交政府离退干部管理机构补助资金

2014年省级城镇临时救助资金

2014年省级城镇临时救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中央、省级、州级补助资金

2014年城低保中央、省级、州级补助资金。中央州财社[2014]2号2014.1.6、省级州财社[2014]55号2014.8.13

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2014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州财社[2014]7号2014.1.20、州财社[2014]51号2014.7.30

2014年军交地方政府离退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军交地方政府离退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2014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

2014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

2014年军队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2014年军队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州财社[2014]89号2014.10.20、州财社[2014]123号2014.12.16

2014年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4年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州财社[2014]79号2014.10.09、州财社[2014]80号2014.10.10

2014年州级城镇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2014年州级城镇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2014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4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4年抚恤经费

2014年抚恤经费

2014年两参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2014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2014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2014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2014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2014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2014年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2014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4年抚恤补助资金。 州财社[2014]16号2014.3.19、州财社[2014]122号2014.12.5

2014年低保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2014年低保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2013军交地方政府离退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2013军交地方政府离退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2013年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补贴补助资金

2013年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补贴补助资金

2013年军交地方政府离退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军交地方政府离退人员安置补助资金

2013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费

2013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补助费

2013军交政府离退干部管理机构补助资金

2013军交政府离退干部管理机构补助资金。州财社[2013]14号2013.2.1、州财社[2013]114号2013.12.13、州财社[2013]116号2013.12.13

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

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

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3年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2013年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家园计划

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家园计划内容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201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201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6〕80号)

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3年抚恤补助资金

2013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3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3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

2013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

2013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3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

2013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

2013年两参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2013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贴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贴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013年中央抚恤补助资金

中央抚恤补助资金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根据《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州财企【2015】68号】支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消费特点、产业优势、地方风俗等开展促销费活动13万元。结合我州开展促销费工作实际,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安排“促销费活动”项目资金13万元给予凯里市商务主管部门,专门用于组织贸易企业开展促销费活动,我局下发了《关于安排2015年第二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促销费活动”项目的通知》(黔东南商通【2016】33号)。

【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促进科】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州财建【2014】190号)支持节假日等促销费活动项目安排资金如下:凯里市5万元、榕江县4万元、岑巩县4万元、州商务局3万元、从江县4万元

2013法援援助彩票公益金

【开发区科】 《关于下达2015年第六批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开发区科】  《关于下达2015年第六批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项目)的通知》(州财企〔2015〕118号)

【开发区科】 《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开发区科】  《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项目)的通知》(州财企〔2014〕62号)

【开发区科】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开发区科】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州财企〔2013〕44号)

【口岸办】《关于下达2015年州级规划经费的通知》

【口岸办】《关于下达2015年州级规划经费的通知》州财建【2015】112号

“2013”公益测试项目

1

2015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2014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2016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2013年度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2014年度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2015年度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财农〔2012〕31号)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339号

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

财农〔2015〕258号

《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黔财农〔2011〕4号)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黔东南州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3年中央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政策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财农〔2012〕31号)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9号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广大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保持稳定。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普遍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移民生活总体上仍较困难。

为了进一步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惠及建国50多年来的广大水库移民,政策扶持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是中央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我省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冒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工程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实施移民后期扶持要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二是坚持有利于移民脱贫致富的原则;三是坚持全省统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燃料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得到解决。(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收入基本达到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同时,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继续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安置所在县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确定我省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我省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即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

四、抓紧做好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扶持期内,省对各市(州、地)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以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在移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合下进行。库区所属市(州、地)、县(市、区)要将上一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层层向下分解。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能够核定登记到人的要核定登记到人,难以核定登记到人的要核定到村民小组。采取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的必须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并逐级建立移民档案,做到户建卡、村建表、乡建册、县建档,做到不漏、不重、不错,不能违反政策规定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更不允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将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采取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方式的,直补对象要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其他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

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1)淹地不淹房且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2)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3)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6)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各地如少报、漏报后期扶持人数,由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上级核定本市(州、地)、县(布、区)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

跨省、跨市(州、地)、跨县(市、区)移民身份核定登记工作,按照迁出地为主、迁入地配合的原则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对接工作。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核实移民迁出时所属水库和县、乡、村、组、户,以及搬迁时间和原始证明等材料。移民身份核实结果要在移民迁出地和迁入地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内的跨地区安置移民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由本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安置移民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对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批准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其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以及2006年7月1日至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出生、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人口,可计列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操作,按照《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4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但要充分体现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5号)执行。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172号)和《省移民办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移办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导和协调。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组)民主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按照上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并限额编制。承担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确保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按时保质完成。库区所属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并按要求完成所属县(市、区)和库区后期扶持规划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后期扶持规划报告在认真组织评审和逐级审核后,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审批。

(四)抓紧编制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和协调。具体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划大纲》要求,抓紧牵头组织编制《规划纲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审批,作为各县(市、区)编制《发展规划》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展规划》的依据。

(五)扎实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1)扶持资金的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实行全国统筹、分省计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2)扶持资金的分配。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进行分配。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以省移民办核定各市(州、地)的后期扶持人数为基数,按照年人均6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核定分配给各市(州、地)。(3)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必须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7〕19号)规定使用和管理后期扶持资金。

五、统筹安排连带影响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户口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通过纳入《发展规划》,采取就业培训、生活救济等方式,统筹解决其生活困难。

(二)统筹解决淹地不淹房人口和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将上述两类人口在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增收门路方面的突出问题纳入《发展规划》,帮助其增加经济收入,尽快脱贫解困。对上述两类人口中的困难户,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妥善解决其他相关问题。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六年规划未完工和未实施的项目,优先纳入《发展规划》,逐步解决。要积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等问题。要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话的长效机制,将移民安置村原住居民、生产安置人口和小型水库移民中的困难群众,逐步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省移民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任务、资金和责任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移民机构,原则上市(州、地)移民工作部门要单独设立;移民人数多、任务重的县(市、区)应单独设立移民工作机构;移民人数较少的县(市、区)也要明确移民工作责任单位,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遇事有人管。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将后期扶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解决后期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牵头编制并指导实施《发展规划》,在建设项目、投资安排等方面加大对移民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移民办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移民办负责指导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做好扶持人口分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扶持规划和计划编制、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水电和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口径的统一协调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指导工作,包括扶持人口分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扶持规划和计划编制、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的监督和验收等工作;省民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订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办法,以及将生产安置人口、小型水库移民和移民安置村原住居民中困难群众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办法,做到应保尽保;省物价局负责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涉省内销售电量电价的协调处理工作;省监察厅负责会同财政、移民部门研究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省审计厅负责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省维稳办负责移民维稳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省公安厅负责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对重点人员加强防控和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省信访局负责做好移民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省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扶贫、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优先解决水库移民团难问题。要通过整合资源、整合资金,实行多渠道投入、多项目覆盖,集中连片地推进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和壮大库区经济。凡是涉农资金、涉农项目能够覆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都要按规定予以安排,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安排扶贫、生态移民、以工代赈、通乡通村公路、“三小”水利、土地治理、沼气、农网改造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退耕还林(还草)、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设施等各类项目和资金时,都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给予安排。库区政府也要从发电环节产生的税收和土地收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由库区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库区的生态恢复和林业经济发展。

(三)精心组织,抓好移民工作队组建和移民干部培训。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移民工作干部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省移民机构负责市(州、地)、县(市、区)移民领导干部的培训;市(州、地)移民机构负责本级和县级移民骨干的培训;县(市、区)移民机构负责乡、镇移民干部和县、乡两级移民工作队(组)员的培训。各地要认真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编印培训教材,注重培训效果和质量,使广大移民工作者熟悉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四)强化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考核、评价、监管和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激励约束机制。

(五)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办等部门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提纲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8号)和《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问答〉的通知》(黔移办发〔2006〕6号)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涉及到哪里,宣传解释就跟到哪里,使移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借机炒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移民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六)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办法。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在省下发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实施办法,落实具体措施,并参照省级试点的做法,抓紧组织实施。

省移民办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第二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5年中央财政第二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政策

黔东州财政局、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及相关问题的政策

黔东州财政局、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一批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一批州级补助资金政策

黔东南州财政局、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批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批州级补助资金政策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卫生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政策

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政策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政策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我省2014-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我省2014-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政策

黔东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6年版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6年版试行)政策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

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政策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所需资金均按原有渠道安排。

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3、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25%。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缴费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年所需的40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10%、10%、80%;基础养老金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月所需的65元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承担。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的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代缴和承担。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别从每人每年领取960元和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节育并发症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一级和二级所需资金,中央、省两级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三级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1、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

上述减免、提高、优惠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承担比例。

2、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安排。

3、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按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关于推荐2015-2016年度“母亲邮包”项目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黔东南州委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快乐家园”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

  

2016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2016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2015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2015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2014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2014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2013年度中央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本资金用于2013年度全州通村油(水泥)路项目。其中黔路发(2013)67号为第一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黔路发(2013)87号为第二批。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果蔬技术推广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果蔬技术推广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种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种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业管理相关事务经费(农业污染源普查后续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业管理相关事务经费(农业污染源普查后续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职业教育工作,根据黔财农〔2016〕64号文件的通知,现下达2016年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10万元给你们(详见附表)。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列2016年“民族工作专项”科目(科目编码:2012304),请尽快将经费落实到项目,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农技推广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农技推广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凯里学院:

根据黔财农〔2016〕41号文件的通知,现下达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万元给你院(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列2016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请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43号)要求,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

二、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扶贫资金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6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6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事务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事务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知容

关于下达2015-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强制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强制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畜禽屠宰监管)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畜禽屠宰监管)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安全监管及抽检)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安全监管及抽检)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粮食生产发展(粮油作物绿色增产增效技术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粮食生产发展(粮油作物绿色增产增效技术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种子专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种子专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小麦“一喷三防”及重大农作物(水稻、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小麦“一喷三防”及重大农作物(水稻、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农业特色产业(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农业特色产业(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村能源与环境整治(大型沼气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村能源与环境整治(大型沼气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村能源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农村能源与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村“三变”改革试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村“三变”改革试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垦区农场公益事业建设(农垦农场技术推广)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垦区农场公益事业建设(农垦农场技术推广)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业特色产业(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业特色产业(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第二批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第二批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一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一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四帮四促帮扶点、奶站及养殖环节和屠宰行业管理经费等)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四帮四促帮扶点、奶站及养殖环节和屠宰行业管理经费等)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贵州垦区危房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贵州垦区危房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于下达2015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

于下达2015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试点范围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试点范围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县肉牛产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县肉牛产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工程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工程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畜牧产业化项目和畜牧业发展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畜牧产业化项目和畜牧业发展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建设和屠宰行业管理)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建设和屠宰行业管理)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第二批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第二批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农民培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农民培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度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度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东南州民宗委:

为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推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黔农〔2016〕64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114号)文件的通知,现下达你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8万元(州民宗委项目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6年“1100203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016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

二、要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并将项目安排情况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省民宗委备案。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畜牧良种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畜牧良种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部分农民培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部分农民培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沼气管理及培训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沼气管理及培训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第三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5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5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强制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通知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强制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饲料监管)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饲料监管)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饲草、饲料)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饲草、饲料)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垦区公益事业(农垦农场技术推广)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垦区公益事业(农垦农场技术推广)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农业生产救灾(水稻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农业生产救灾(水稻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农业生产救灾(冬小麦“一喷三防”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农业生产救灾(冬小麦“一喷三防”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种子专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种子专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油高产创建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油高产创建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油高产创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油高产创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增产工程(水稻和玉米)计划任务及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粮食增产工程(水稻和玉米)计划任务及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兽药安全监管)专项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兽药安全监管)专项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兽医医政药政)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兽医医政药政)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少数

州民宗委,凯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黔财农〔2015〕209号文件的通知,现下达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8万元给你们(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上次性补助,收入列2015年“1100203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015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请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43号)要求,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对于此次切块下达的自主统筹资金部分,主要用于民族地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请确定实施项目后,于2015年10月28日前报州财政局、州民宗委备案。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州民宗委,凯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黔财农〔2015〕284号文件的通知,现下达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万元给你们(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6年“1100203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科目,支出列2016年“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请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43号)要求,及时将资金及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和《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县、乡财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对于此次切块下达的自主统筹资金部分,要配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行动计划抓好项目实施。请确定实施项目后,于2016年1月26日前报州财政局、州民宗委备案。

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

关于兑现第一批2012年省级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兑现第一批2012年省级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通天内容

关于拨付2014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油高产创建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油高产创建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油高产创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油高产创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4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研究、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

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研究、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央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中央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段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4年冬小麦“一喷三防”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冬小麦“一喷三防”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增产工程(水稻和玉米)计划任务及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增产工程(水稻和玉米计划任务及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种子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种子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预拨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13年农作物良种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

关于预拨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13年农作物良种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内容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改革2013年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改革2013年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我省2014年度农业土地开发项目预算的通知

关于下达我省2014年度农业土地开发项目预算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第一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第一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结构调整(茶产业)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结构调整(茶产业)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技术)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技术)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技高一筹群增量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沼气管理及培训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沼气管理及培训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发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发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饲料监管)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交错(饲料监管)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光头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4年农民培训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4年农民培训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4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4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兽药安全监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兽药安全监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兽医医政药政)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兽医医政药政)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重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奖励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重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奖励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饲草、饲料)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饲草、饲料)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植保)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技术推广(植保)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产业化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产业化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生产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生产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岑巩县水稻制种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岑巩县水稻制种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省领导帮扶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省领导帮扶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其他农业重点支出资金(配套中央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AES TJTLBB ”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AES TJTLBB ”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畜禽渔业标准化养殖)和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交错(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交错(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建设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建设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通知内容

关于兑现2012年“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兑现2012年“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第二批标准化创建等)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第二批标准化创建等)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3年农村沼气建设(生物质能源和“三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3年农村沼气建设(生物质能源和“三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丹寨县绿海蓝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丹寨县绿海蓝星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茶叶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业产业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业产业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小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小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品水果)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品水果)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垦农场技术推广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垦农场技术推广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测土西方施肥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测土西方施肥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畜牧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菜豆象疫情普查与处置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菜豆象疫情普查与处置经费的通内容

关于下达财政部2013年下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财政部2013年下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示范(果蔬)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示范(果蔬)项目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机管理事务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技术推广植保)专项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技术推广植保)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财政部2013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财政部2013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财政部2013年上半年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财政部2013年上半年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调整201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兽医医政药政)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兽医医政药政)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兽药安全监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兽药安全监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中央财政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中央财政2013年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贵州省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3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绿肥种植)经费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3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绿肥种植)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生产发展专项(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生产发展专项(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的农业技术推广(土肥重点技术试验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的农业技术推广(土肥重点技术试验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研究、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研究、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技术)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技术)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饲草、饲料)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饲草、饲料)的通知内容

关于拨付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沼气管理及培训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沼气管理及培训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省级农业技术培训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综合执法事务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综合执法事务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生产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生产发展(农情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内容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农作物病虫害(含稻水象甲)防治专项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粮油高产创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粮油高产创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增产工程计划任务及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粮食增产工程计划任务及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内容

关于预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

关于预下达2013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容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容

关于预拨2013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12年农作物良种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

关于预拨2013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12年农作物良种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内容

2013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2013年城乡临时救助资金

其他城镇社会救济资金

2013年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资金

其他农村社会救济资金

2013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2013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2013年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2013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优抚医疗救助

2013年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2013年冬春救助资金

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2013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地方自然灾害补助资金

2013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2013年孤儿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儿童福利

2013年城低保州级补助资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城市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农村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补助资金

农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城低保中央补助资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农低保省级补助资金

农村低保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农低保州级补助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农低保缺粮户粮食补助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013年农低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一批暨计划生育第三批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财政补助资金1714.15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财政补助资金4999.3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财政补助资金6713.55万元,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此次下达补助资金18884.82万元,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各地53708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此次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923.76万元,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二批暨计划生育第三批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市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黔东南州财政局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州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2015年度州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各地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二批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农村危房改造第二批州级补助资金400万元,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各县市53000户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计生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州级补助资金700万元,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各县市53000户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2015年度省级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863.39万元,专项用于各县市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2015年度省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188.15万元,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2015年中央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2194.78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高等级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财政补助资金12614.42万元,专项用于各县市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三批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三批州级补助资金3600万元,此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市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将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4年中央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816.33万元,该项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此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市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4年度省级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275万元,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4年度省级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01万元,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的9111.29万元,将该项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各县市53000户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的危房改造。

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的的1627.38万元,其中971.01万元由州财政局下拨到各县市,往年预算结余资金656.37万元由州住建局下拨到各县市。将该项资金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121139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关于下达2013年度中央和省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3年度中央和省级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7393.27万元,将该项资金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其中中央基建投资资金同时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用于29479户农村勤奋工作工程。

关于下达2013年度中央和省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3年度中央和省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4081.49万元,将该资金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91660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黔东南州财政局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4年镇远县报京村、从江县岑杠村救灾和减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下达灾害后重建补助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镇远县报京村、从江县岑杠村救灾和灾后重建,将该项补助资金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399项”其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

关于下达2014年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扶贫工程配套资金的通知

下达2014年人口计生”幸福家园“扶贫工程配套资金600万元,财政列入2014年度”210079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预算科目,

关于下达201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与扶贫生态移民相结合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此次下达的981.06万元补助资金,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01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用于1182户一般户一级危房改造任务要求与扶贫生态移民相结合工程。